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鹏博士(600804)公司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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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章  程
         二○○八年三月
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  总则
   第一条  为维护公司、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,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《公司法》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《证券法》)和其他有关规定,制订本章程。
   第二条  公司是1984年11月由成都无缝钢管厂发起,1985年1月4日经成都市冶金工业公司(85)3 号文批准,以向社会募集股本方式设立的企业,于
1985 年 1 月 17 日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,取得了营业执照。1990 年被成都市体改委以成体改(1990)26 号文列入成都市股份试点企业,并于 1990
年 4 月 30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以人行金管(90)97 号文批准,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股票;1993年,公司对照《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》进行了规范,经国家体改委以体改生[1993]26号文批准,重新确认公司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;1995年,公司依照有关规定,对照《公司法》进行了规范,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。营业执照注册号:5101001804386。
   第三条  公司于1985年1月4 日经成都市冶金工业公司以成冶(85)3号文批准,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86.7 万股,之后至 1993 年 6 月,又 3 次陆续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,总共为 8,118 万股。公司于 1994 年 1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。
   第四条  公司注册名称:成都鹏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。
   CHENGDU DR. PENG TECHNOLOGY CO., LTD.。
   第五条 公司住所:成都市高新西区创业中心;邮政编码:611731。公司办公地址:成都市顺城大街229号顺城大厦5楼;邮政编码:610015。
 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8,359.216万元。
   第七条 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。
   第八条 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。
   第九条 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,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,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。
   第十条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,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、公司与股东、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,对公司、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。依据本章程,股东可以起诉股东,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、监事、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,股东可以起诉公司,公司可以起诉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。
   第十一条 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、董事会秘书、财务负责人。
             第二章  经营宗旨和范围
   第十二条  公司的经营宗旨:利用先进技术,进行工业生产和信息技术开发,提供全面的网络工程解决方案,促进信息技术与经济发展的高效结合;面向市场,以经济效益为中心,坚持技术进步,立足长远发展,实行科学管理,为发展社会生产力做贡献。
   第十三条 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,公司的经营范围是:计算机软件、通信产品的开发、生产和销售;计算机系统集成工程、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、技术培训;机电设备、仪器仪表的生产、销售;实业投资,国内商业贸易(除国家专营、专卖、专控商品);钢锭、金属机械加工;电子出版物批发、零售;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,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;废旧金属回收;冶金炉料;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、施工;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;电子工程专业承包;电子计算机整机制造,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制造,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出租。
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 股份
               第一节  股份发行
   第十四条 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。
   第十五条  公司股份的发行,实行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同股同利。
   第十六条  公司发行的股票,以人民币标明面值。
   第十七条  公司发行的股票,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。
   第十八条  公司发起人为成都无缝钢管厂,在公司成立时以现金方式认购股份。
   第十九条 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。
   第二十条 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(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)不以赠与、垫支、担保、补偿或贷款等形式,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。
             第二节  股份增减和回购
   第二十一条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,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,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资本:
   (一)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;
   (二)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;
   (三)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;
   (四)以公积金转增股本;
   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。
   第二十二条 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,应当按照《公司法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。
   第二十三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,可以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,收购本公司的股份:
   (一)减少公司注册资本;
   (二)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;
   (三)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;
   (四)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、分立决议持异议,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。
   除上述情形外,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。
 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,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:
   (一)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;
   (二)要约方式;
   (三)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。
 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(一)项至第(三)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,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。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,属于第(一)项情形的,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;属于第(二)项、第(四)项情形的,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。
  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(三)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,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%;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;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。
               第三节  股份转让
 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。
   第二十七条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。

责任编辑: 整理时间:2008-3-15 11:17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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